乘網(wǎng)約車前往機場,卻因遲到未趕上已購買的航班,能否就誤機損失向網(wǎng)約車司機及平臺主張賠償?
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出租汽車運輸合同糾紛案件,認定出租司機及出租車公司并無違約行為,乘客王女士誤機的原因是其未預留充足時間,相關責任應當自行承擔。
法院查明2022年7月7日8點17分,王女士在某網(wǎng)約車平臺約車,司機趙師傅接單。然而直到8點46分,王女士才坐上出租車,趙師傅一聽航班起飛時間是9點30分,便一路加速,最終在9點06分到達了首都機場,但王女士最終還是誤了機,只好改簽了當日10點30分的航班,由此產生改簽及其他稅費共計958元。
事后,王女士多方投訴要求賠償均未能解決,遂將趙師傅、出租車公司和網(wǎng)約車平臺一并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打車費并賠償誤工費和改簽費。
通州法院認為,根據(jù)趙師傅提交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及與王女士的通話記錄顯示,王女士8點17分下單后,趙師傅已于8點28分按導航到達乘客上車地點,并未超出合理范圍;王女士上車后,趙師傅在保證行車安全的情況下用較短時間將其送抵目的地,未出現(xiàn)故意耽誤王女士行程的行為,據(jù)此駁回了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于承運人是否應當承擔乘客誤機損失的問題,法官表示,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若本案中司機趙師傅存在私自改變行車路線、未按約定時間到達上車地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故意龜速行使”等違約行為,造成王女士誤機,則應當賠償王女士的損失。
(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