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肅省高院受理的一起網(wǎng)貸出借人周某訴玖富普惠平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即因原告主張被告系借款人,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但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而最終被法院駁回再審申請。因此,網(wǎng)貸出借人發(fā)起訴訟時,一定要先理清網(wǎng)貸債務關系,做到有的放矢,否則搞錯起訴對象就事倍功半了。
在案件審查中,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jù)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xié)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xié)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jù)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P2P網(wǎng)貸清退以來,已經(jīng)出現(xiàn)不少類似案件。按照網(wǎng)貸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P2P平臺屬于借貸信息撮合中介機構,和出借人間只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因此出借人以借貸糾紛起訴平臺必然敗訴。從法律上講,民間借貸的借款人是指向出借人借款,到期后償還借款和利息的人。因此,法院在立案審查民間借貸類案件后時,最重要的就是審查“債”的成立是否符合真實原則,原告和被告之間必須要有實際的借貸關系發(fā)生才能主張債權。因此,玖富出借人只有起訴網(wǎng)貸實際的債務人——借款人,才能在法院立案后提供有效證據(jù),并最終獲勝。
(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