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甘肅省高 級人民法院接手了一宗網絡借貸糾紛案件,出借人周某因不服甘肅某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委托兒子張某向甘肅省法院申請再審與玖富數科集團、玖富普惠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過審查,高 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出借人周某與玖富普惠網貸信息中介平臺之間,并不存在直接的民間借貸關系,玖富普惠不承擔還款責任,駁回了出借人的再審請求。此案例再次證明,對于合規(guī)運營的網貸平臺來說,由于其并非借款合同的相對人,僅與出借人存在信息中介合同關系,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要求平臺賠償的訴求往往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甘肅省高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 2019 年2— 3 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依據網貸法規(guī)的相關條款,P2P平臺被界定為借貸信息的撮合中介,而非法定的網貸借款人。因此,在出借人決定起訴平臺,且平臺運營合法合規(guī)的情況下,出借人往往難以贏得訴訟。然而,業(yè)務行業(yè)專家以及法律專家均指出,值得注意的是,裁定書中明確了平臺推薦的實際借款人才是與出借人建立借貸關系的另一方。平臺雖然清退停止運營了,但債權不會憑空消失,出借人可以自行起訴借款人,也可以向法院如玖富普惠屬地或自己所在地法院,申請仲裁批量執(zhí)行,這才是解決回款難題最為有效的方法。
(推廣)